勇救落水儿童,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
勇救落水儿童,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
勇救落水儿童,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
“经(jīng)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现裁定(cáidìng)对社区(shèqū)矫正对象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2025年6月5日,随着甘肃省(gānsùshěng)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yīàn)当庭裁定。赵某因见义勇为(jiànyìyǒngwéi),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从“受矫者(zhě)”到“施救者”,这究竟是一次怎样的蜕变之路,这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呢(ne)?
据了解,赵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缓刑。入(rù)矫后,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hé)教育帮扶下,赵某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yángézūnshǒu)社区矫正规定,与妻子(qīzǐ)在当地经营自主洗车房和早餐店,还承包80余亩耕地,不仅生活逐渐步入正轨,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成为邻里(línlǐ)眼中的热心人。
2024年5月18日晚,赵某与同伴在瓜州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突然听到急促慌乱的“啪嗒啪嗒”拍打声。他循声望去(wàngqù),发现不远处湖水中(zhōng)一名儿童正拼命挣扎,情况万分危急(wànfēnwēijí)。赵某来不及细想,他迅速呼喊同伴,在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最终赵某与同伴合力成功(chénggōng)救起(jiùqǐ)落水的儿童。
事后,经瓜州县相关(xiāngguān)部门(bùmén)深入调查,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为(wèi)弘扬(hóngyáng)正能量,酒泉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赵某见义勇为行为(xíngwéi)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
2025年6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社区矫正对象(duìxiàng)赵某减刑一案。经全面审查与(yǔ)慎重(shènzhòng)考量,最终裁定减去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huǎnxíng)考验期六个月。
法律不辜负每(měi)一份善意
“对(duì)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shèqū)矫正(jiǎozhèng)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jiǎozhèngfǎ)》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同时,该减刑案也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法度’又(yòu)不失‘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甘肃省(gānsùshěng)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zhàomǒu)因勇救落水(luòshuǐ)儿童获减刑,展现了法律的(de)温度与(yǔ)人性的光辉。这一裁定不仅是对赵某善举的充分肯定,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即便曾经犯错,只要真心悔过、积极向善,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善行不分身份,担当不问过往。该案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de)重要意义和制度优势。通过(tōngguò)科学有效的矫正措施,帮助同(tóng)赵某一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获得更好教育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的机会。这一案例激励着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生活(shēnghuó),在法治的引领和社会的包容(bāoróng)下,让每一颗向善之心都能焕发光彩。
今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工作方法(fāngfǎ),强化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让更(gèng)多社区矫正对象在(zài)改过自新的道路上坚定前行,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温暖关怀(guānhuái)。
本案中(zhōng),涉及到的减刑相关法律知识,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hé)国刑法》第七十八条(dìqīshíbātiáo):被判处管制、拘役、有(yǒu)期徒刑(yǒuqītúxíng)、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huòzhě)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jiǎnxíng);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èr))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guójiā)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guīdìng)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yīngdāng)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bìng)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tóngjí)人民检察院(rénmínjiǎncháyuàn)。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日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tóngshí)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shèqū)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xiāngguān)证据(zhèngjù)材料,报经地(市(shì))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地(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经(jīng)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现裁定(cáidìng)对社区(shèqū)矫正对象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2025年6月5日,随着甘肃省(gānsùshěng)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yīàn)当庭裁定。赵某因见义勇为(jiànyìyǒngwéi),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从“受矫者(zhě)”到“施救者”,这究竟是一次怎样的蜕变之路,这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呢(ne)?
据了解,赵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缓刑。入(rù)矫后,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hé)教育帮扶下,赵某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yángézūnshǒu)社区矫正规定,与妻子(qīzǐ)在当地经营自主洗车房和早餐店,还承包80余亩耕地,不仅生活逐渐步入正轨,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成为邻里(línlǐ)眼中的热心人。
2024年5月18日晚,赵某与同伴在瓜州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突然听到急促慌乱的“啪嗒啪嗒”拍打声。他循声望去(wàngqù),发现不远处湖水中(zhōng)一名儿童正拼命挣扎,情况万分危急(wànfēnwēijí)。赵某来不及细想,他迅速呼喊同伴,在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最终赵某与同伴合力成功(chénggōng)救起(jiùqǐ)落水的儿童。
事后,经瓜州县相关(xiāngguān)部门(bùmén)深入调查,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为(wèi)弘扬(hóngyáng)正能量,酒泉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赵某见义勇为行为(xíngwéi)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
2025年6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社区矫正对象(duìxiàng)赵某减刑一案。经全面审查与(yǔ)慎重(shènzhòng)考量,最终裁定减去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huǎnxíng)考验期六个月。
法律不辜负每(měi)一份善意
“对(duì)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shèqū)矫正(jiǎozhèng)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jiǎozhèngfǎ)》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同时,该减刑案也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法度’又(yòu)不失‘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甘肃省(gānsùshěng)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zhàomǒu)因勇救落水(luòshuǐ)儿童获减刑,展现了法律的(de)温度与(yǔ)人性的光辉。这一裁定不仅是对赵某善举的充分肯定,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即便曾经犯错,只要真心悔过、积极向善,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善行不分身份,担当不问过往。该案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de)重要意义和制度优势。通过(tōngguò)科学有效的矫正措施,帮助同(tóng)赵某一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获得更好教育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的机会。这一案例激励着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生活(shēnghuó),在法治的引领和社会的包容(bāoróng)下,让每一颗向善之心都能焕发光彩。
今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工作方法(fāngfǎ),强化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让更(gèng)多社区矫正对象在(zài)改过自新的道路上坚定前行,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温暖关怀(guānhuái)。
本案中(zhōng),涉及到的减刑相关法律知识,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hé)国刑法》第七十八条(dìqīshíbātiáo):被判处管制、拘役、有(yǒu)期徒刑(yǒuqītúxíng)、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huòzhě)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jiǎnxíng);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èr))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guójiā)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guīdìng)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yīngdāng)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bìng)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tóngjí)人民检察院(rénmínjiǎncháyuàn)。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日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tóngshí)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shèqū)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xiāngguān)证据(zhèngjù)材料,报经地(市(shì))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地(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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